深圳企业参加全国展会补贴展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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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 支持领域

  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担保、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和创新发展等,主要包括以下8类资助项目: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开拓国内市场,对其展位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

  5.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50万元。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如有需要)、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

  2.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该目录将在6月初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公布,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内展会的;

  3.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4.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4.社保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含子公司、分公司)。

(二)选项材料——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与组展方(主办或承办机构)签定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会计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4.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联系方式回执(此表在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相关通知中下载)。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阿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受理时间: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9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20日 17:00。

  咨询电话:88101173(技术支持),82975860吴先生、83052049杨先生(业务咨询)。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交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如需要)——专项审计(如需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至两批,成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注意事项

  (一) 申报单位提交的财务、人员、资质等数据应真实有效,并与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相关数据一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出现较大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或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助。


2017-2018年度享受补贴展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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